中国经济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之下,税收制度也亟待变革。
近期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在部署深化财税改革时,健全税收制度方面排在首位的是“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对此解读时称,此举旨在促进和规范数字化、绿色化发展。
为何中央此时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当前税收制度不适应新业态体现在哪儿?未来税收制度会有哪些变革方向?未来会开征数字服务税吗?
税制要素等不适应新业态
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已超40%,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导向下,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势不可当,数字经济占比还会进一步提高。但现行税收制度变革显然滞后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业态,其中就包括税制要素不适应新业态。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副所长谢波峰告诉第一财经,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明确与适用,是一个税种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技术引发生产方式、经营模式、链条体系、组织形态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而现行各个税种的税制要素规定主要是基于工业经济的运行模式、运行规律设计的,不能囊括或完全适用于新的经济形态。实践中出现或缺乏相应税收法律规定、或现行税收法律规定适用困难的情形。
他介绍,新经济、新模式运行中产生了不同以往的新的收入方式、收入形式、收入渠道,新的盈利模式,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存在对收入性质、收入归属、收入计量、收入地点等的规定依据不足。尤其在非货币支付、非交易形式的自愿支付以及免费提供情形下的收入定性定量存在争议。另外平台经济中个人所得的性质归属问题也比较典型。
谢波峰表示,在新经济新模式中消费者直接或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消费者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供给各取所需,形成共同价值创造,经济活动中纳税人身份及其收益性质和数额如何确定,在现行制度规定中也没有明确的答案。
他举例,如现行增值税中,针对货物的税率是13%或9%,而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或6%,涉及货物和服务的混合销售,通过数字化的形式提供,属于购销货物、服务还是无形资产尚难以准确界定,税制的不适应性问题显现。
除了税制要素不适应新业态外,数字经济下税收管辖权也受到挑战。
谢波峰表示,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线上销售,消除了时空限制,具有更强的流动性、隐匿性,基于税收属地管理的征免对象确定、纳税主体身份识别、纳税地点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都遇到了识别确认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同时由于注册地与经营地的可分离,也为经营者选择纳税地点提供了机会。这方面的典型问题是无须线下注册的线上经营主体的税收归属问题。
“平台企业聚集了大量的交易活动,而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企业主要注册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发达地区,而税源来自全国各地,税收集中在平台企业注册地,税源和税收越发背离。”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说。
谢波峰认为,除此之外,数字经济下的新业态,还对税收征管适应性和有效性构成一定挑战,税收征管技术有待提升,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有待完善。另外,一些国家甚至单方面开征数字服务税,中国新业态下税收制度也要考虑国际税制变革因素。
增值税、个税等面临变革
正是前述新业态下,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中央首次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以及深化税收征管制度。
业内此前已经就数字经济下税收制度变革做出研究,从目前来看,在现行税收制度上作出相应的完善变革,来适应新业态是首选策略,而这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变革。
上述《决定》在部署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时,也涉及增值税和个税等税种。比如,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完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促进绿色发展政策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而这些与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也相关联。
谢波峰表示,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系统科学的现代化税制,完善个税制度、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等提法,是从税种、税收经济关系等不同角度的任务,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在适应新业态的税收制度设计中,必然也会涉及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因此在完善现有税种过程中,也要前瞻性考虑与新业态相适应的需求。
谢波峰表示,目前业内在研究适应数字经济主要税种改革方面也有一些共识,比如在增值税改革方面,缩小货物和服务的税率差。
其实早前国务院就明确将增值税税率从目前三档(13%、9%、6%)简并为两档,但由于一些技术原因和中间环节等问题,这项改革尚未落地。
谢波峰表示,在适应新业态的所得税改革方面,尤其是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税率结构,均衡各类所得的税负水平。
“目前来看,各种改革举措中,相对比较迫切的应该是针对数据要素的税制设计,目前有一些观点认为将数据要素税收纳入现有的税制当中,作为一种普通货物或服务,从持有、流转、交易各环节适用现行的各个税制。从数据要素作为创新生产要素的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对发挥数据要素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不利的,应该对数据要素进行税制创新。”谢波峰说。
目前业内也有部分专家提出,可以考虑研究设计开征数据税、数字服务税。此前也有一些国家开征或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
他表示,从目前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开通数据要素意义的数据税。但目前由于国际税收改革“双支柱”改革方案,不少国家暂停开征数字服务税或数字税。
当前国际税改方案采用“双支柱”结构:支柱一侧重完善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机制,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支柱二侧重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通过设定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为全球税收竞争划定“底线”。
谢波峰认为,针对数据要素的税收制度设计要跳出纠缠企业负担的“窠臼”,即使不讨论理论上的税负转嫁问题,数据税虽然一方面是针对相关企业的税收,另一方面,数据领域的税收,在初期应该是“取之于数,用之用数”,是用数据领域的投入,打造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数据市场和营商环境,通过税收来提高数据领域的治理能力。
“正是由于对传统领域税收的争议和认识误区,目前各方在数据税领域的观点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存在不少错误的观点,除了前面提到的将现有税制套在数据要素领域,还有数据税作为替代土地税收成为地方财政税源的一些说法,形成建立数据税收、形成良性财政循环的统一共识是数据财税领域当前最重要的事项之一。”谢波峰说。
罗志恒认为,未来数据财政探索有必要,但要坚持促进数字经济和呵护行业发展,不能为了税收而忽视了行业的发展。因此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然后再考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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